规则的法律画像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核心表述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规则属于民法婚姻家庭编范畴,同时兼顾财产法规则,保护的法益是双向的:既要保护债权人的交易信赖利益,也要保护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常明显: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完全归属于债权人,非举债配偶仅需提出抗辩即可,无需自行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
两种场景的判决差异
先说第一个场景:债权人小李借钱给张先生,张先生说要和妻子李女士一起买改善型住房,差30万。小李留了心眼,让张先生和李女士都在借条上签了字,钱直接打进了买房的监管账户。后来两人离婚,张先生还不上钱,小李把两人一起告了。法院判决,这笔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一起还。
再说第二个场景:债权人老王借钱给赵先生,赵先生说生意周转,没说要妻子签字,老王也没提。100万直接打进了赵先生的个人账户,赵先生把钱全投进了自己控股的建材厂,工厂收益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先生妻子一直上班拿固定工资,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后来赵先生还不上,老王起诉要求赵先生妻子一起还债,法院判决,赵先生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实话实说,两个案子标的都不小,都是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点在哪里?是否有夫妻共同签字的书面确认,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当然,没有签字也不必然不是共同债务,但只要有签字,基本就跑不了。

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审判白皮书,统计2022—2024年度全省审结的一审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数据挺有意思。
该区间内,驳回债权人要求非举债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案件,占比达到41.7%。其中超过九成的败诉案件,债权人都无法拿出非举债方认可债务的书面证据,也无法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债权人出借钱款给夫妻一方时,要求非举债方当场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写姓名并按手印,原件由债权人留存于本人保险柜。
非举债方发现配偶私下对外举债且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时,要在3日内向债权人发送书面异议函,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同时留存快递底单和异议函副本。
非举债方被债权人起诉后,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打印本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近三年的交易流水,标注每一笔家庭固定收入来源后提交给承办法院。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