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09:57:23 分类:法律科普
说实话,很多人对紧急避险的认知,还停留在“迫不得已伤害别人不用负责”的想当然里。
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紧急避险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核心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它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所属部门法为刑法,同时民事领域也参照这一法理认定责任,核心保护的法益就是正在面临危险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和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适用条件的限制严格得多,不存在过度从宽认定的空间。
一放一收,两种场景的判决差异
我看过两个2022年作出的、案情相近结果完全相反的判决,挺有意思。第一个案子,甲驾驶小型轿车正常在高速车道行驶,前方一辆大货车突然失控变道,硬生生往甲的车道挤,甲右方是正常行驶的大巴,左方是护栏,躲无可躲之下,甲只能撞向了大货车后方停着的一辆故障小货车,造成故障车全损。法院最终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全部责任由引起险情的大货车方承担。
第二个案子,乙开车在市区道路行驶,前方行人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乙当时车速不快,踩刹车完全能停下来,结果乙慌了神猛打左方向盘,撞上了对向正常行驶的丙的车,造成丙多处骨折。乙开庭的时候一直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判决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你看,两个都是开车遇到突发状况,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变量就是 是否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的措施。第一个案子里甲真的没有别的选择了,第二个案子里乙明明有更安全的制动选项,偏选了风险最大的操作,当然不满足适用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避险场景示意图
从裁判数据看认定核心规律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涉及紧急避险认定的121份生效判决里,不构成紧急避险的案件占比超过六成。其中超过八成的不认定案件,都是卡在了适用条件的某一环:要么危险不是正在发生,是行为人臆想出来的,要么就是明明有其他更低损害的选择,偏选了造成更大损害的方式。
不过话说回来,紧急避险本身就是例外规则,不是给所有人准备的万能挡箭牌。它的立法本意就是只有走投无路的时候才能用,有路可走的时候用了,就是错的。
2020-2023年度紧急避险司法认定率统计图
遇到突发危险第一时间掏手机录制10秒以上的现场视频,将原文件同步存储到手机云端相册,留存危险正在发生的完整证据。
避险过程结束后,当场对造成第三方损害的部位、现场整体环境拍3张以上清晰照片,在手机照片备注里添加拍摄的准确时间,留存原始拍摄文件不做修改。
如果被第三方起诉主张赔偿,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3日内,把所有关于危险发生、避险过程、损害情况的证据整理打印,按时间顺序装订后提交给承办法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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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适用条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m.shanghailihunlvshi.com/susonglihun/1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