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收集规范——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定画像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归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等信息都属于此类。 整个规范属于民事特别法的调整范围,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人格利益。和一般的个人信息收集不同,这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常明显——收集方需要承担远高于信息主体的法定义务,毕竟人脸信息你一旦泄露,一辈子都改不了,不像密码还能换。说实话,这也是立法特意偏向弱势信息主体的安排,没什么好说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条文实拍
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条文实拍

劳动关系场景下的合法与违法边界

说两个脱敏后的真实案例。第一个,某制造业公司,入职时和员工明确说,录脸是用来做上下班考勤,人脸信息只存在公司本地服务器,不对外传输,离职就删除。员工后来起诉说公司非法收集人脸,法院判决公司胜诉,认为属于用工管理的合理需求,程序合法。 第二个,某互联网公司,同样是刷脸考勤,背地里把所有收集到的人脸信息接入园区所有公共摄像头,实时分析员工的离岗时间、会客情况,还把这些数据提供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用来调整员工的团体医疗险保费。员工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实话,两个都是劳动关系下的刷脸收集,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点是什么?是否超出收集时预先告知的目的范围使用。就这么简单。为考勤收集,就只能用来考勤,多走一步,就是越界,就是违法。
企业刷脸考勤人脸信息存储流程表
企业刷脸考勤人脸信息存储流程表

实证观察与落地风控

实证观察与落地风控
实证观察与落地风控
根据2022—2024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该区间内北京法院审结的涉企业人脸信息收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接近83%的败诉案件,企业的过错要么是未单独告知获取同意,要么就是超目的使用。这不是小概率事件,是企业常见的通病。 说实话,风控不是喊口号,要做具体动作。 入职办理环节,也就是收集信息前,你得把人脸收集的目的、存储期限、使用范围单独印成一页同意书,让员工手写签字,之后把这页同意书存入员工个人纸质档案,一直留存到员工离职后满三年再销毁。 日常运行过程中,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要让IT部门导出人脸信息存储系统的全部操作日志,核对每一次调用、读取人脸信息的操作是否符合内部规定,核对完成后由IT负责人签字,把日志存档。 要是收到员工对人脸收集、使用的异议,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提出,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暂停使用该员工的人脸信息,把异议内容和处理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提交给公司法务部门归档,后续再协商处理。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所有流程都走对,也不代表完全不会有纠纷,只是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而已。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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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人脸信息收集规范——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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