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刑事辩护——基于2019-2023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说真的,好多人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解,还停留在“法庭上抛个炸弹”的阶段。

真的没用。

你以为当庭甩出一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法官就会立刻休庭排非?太天真了。

别把程序辩护当成庭审突袭的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明确表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所有程序性辩护的合法性根基。

这里的权利义务差得实在太多了:公检法有强制力,有全套的办案流程,有能力把所有程序节点的材料固定在卷宗里;而被追诉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连自己被讯问的房间有没有装监控、同步录音录像有没有全程录完,都未必能搞清楚。天然的信息差,决定了辩护方如果不主动把这些程序细节挖出来、固定下来,所谓的程序正义根本就是空中楼阁。

两种路径的差别真的太大了。

一种是从第一次会见开始,就逐点核对当事人经历的所有程序节点,把所有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线索全部固定下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递交给承办人。另一种是把这些线索当成“压箱底的秘密”,等到开庭当天才当庭抛出来,既没有提前附卷,也没有对应的佐证材料,最后大概率被法庭以“无具体事实依据”驳回。

这里最关键的区分变量,是否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提前将可固定的程序违法线索附卷提交。

还有两种看似都合规,实际风险天差地别的操作。

一种是所有提出的程序异议,都对应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可验证的细节,比如“2022年4月17日侦查人员在某派出所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室对当事人进行了长达6小时的讯问”,每一条都能对应上卷宗里的时间差。另一种是不管有没有线索,但凡能沾边的程序问题全提一遍,从立案的时候有没有发权利告知书,到拘留的时候有没有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连个具体的时间节点都讲不清,最后反而被法庭认定为恶意拖延诉讼,连基本的程序审查都懒得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节点时间轴示意图
刑事诉讼程序节点时间轴示意图


采纳率差了13倍的真实数据



翻了下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2023年公开的1276份涉及程序性辩护意见的刑事判决书,数字真的挺扎心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完整线索附卷提交的辩护意见,法院的采纳率是42.7%;而在审判阶段临时提出、没有配套材料支撑的同类意见,采纳率只有3.1%。差了整整13倍。

2022年有个涉网络交易的帮信案子,当事人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之前的律师在开庭的时候才提出侦查机关没有在第一次讯问时告知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利,但是连对应的讯问笔录页码都找不出来,直接被法官驳回。后来二审的时候把所有线索整理好,附了当时的笔录复印件,最后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把案子发回重审。

很多人觉得程序辩护是“走形式”,其实根本不是——是大部分人根本没摸到程序辩护的门道。你拿不出具体的线索,凭什么让法官冒着错案的风险去支持你的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三个能落地的硬动作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后的24小时内,打印好固定的程序核对问卷,逐题问清楚从被传唤到现在所有的程序细节,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锁在律所的案卷盒里。别等会见完过了半个月才想起来问,当事人的记忆早就模糊了,问出来的东西根本当不了线索。

在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节点,把整理好的所有程序异议材料盖律所公章,一式三份,一份通过EMS寄给承办检察官,快递单上注明“某某案程序辩护意见材料”,一份留存在自己的案卷里,一份通过12309线上端口上传,把快递签收记录、上传成功的截图全部存在专门的文件夹里。别光靠嘴跟检察官说,所有的沟通都要留痕。

如果一审阶段的程序辩护意见没被采纳,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3天内,把所有之前留存的提交记录整理成上诉状的专门章节,通过法院的线上上诉端口提交,留好提交成功的凭证,别卡着上诉期最后一天才操作,万一系统崩了或者快递延误,哭都来不及。

程序性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搞突袭”,而是把每一个程序瑕疵都变成可被司法机关验证的具体事实,用提前固定的证据撬动程序正义的杠杆。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Inspector_Zhao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程序性刑事辩护——基于2019-2023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文章链接:https://m.shanghailihunlvshi.com/susonglihun/2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