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属性界定
人脸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文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正是典型。
整个规范体系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人格权项下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由于信息收集方和被收集方天然存在信息差、地位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法律直接把绝大多数证明义务分配给了收集方,对收集方的合规要求远高于普通个人信息。
真没那么简单。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我们拿常见的社区门禁场景举例。第一种情景:小区更换人脸门禁,物业单独印制了告知页,写清楚收集人脸仅用于门禁核验,存储期限不超过业主在本小区居住期间,不会向第三方泄露,每位业主自愿签字同意才录入,不同意的可以继续用实体门禁卡。最终业主起诉物业侵权,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
第二种情景:同是小区换人脸门禁,物业只在大门口贴了一张A4通知,说“下月起全部改用刷脸,不录脸不让进”,没有取得任何一位业主的单独同意,直接强行录入了所有登记业主的人脸信息。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构成侵权,要求删除全部人脸信息,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种场景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履行了单独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很多机构觉得,我都贴通知了,不反对就是同意啊?对不起,法律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要求就是要你拿到明确、单独的同意,默示推定不算数。
说实话,很多收集方到败诉都没搞懂这个要求,觉得太苛刻。其实立法逻辑很简单,你的脸是你最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一辈子改不了,当然要给你足够的选择权。
实证数据观察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2024年度发布的《涉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审判白皮书》统计,该时间段内法院受理的117件涉人脸信息收集侵权案件中,有82%的案件是收集方败诉,其中超过九成的败诉原因,都是未满足单独告知同意的要求。

这个数据其实很说明问题,绝大多数人脸收集的法律风险,都是可以提前避免的,只是很多机构没当回事,嫌麻烦,觉得走流程没必要,最后反而赔了钱还坏了名声。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只要拿到同意就万事大吉,要是超过约定的存储期限还不删,或者把人脸信息用在当初说的目的之外,照样会侵权。可落地的风控建议

收集前72小时,将载明收集目的、存储期限、使用范围、泄露处置方式的告知文件,打印纸质版在收集场景显眼位置公示,同时向所有被收集人推送短信或站内信,留存公示现场照片和推送发送记录。
每满6个月,由单位信息安全负责人导出全量人脸信息存储清单,签字后密封存入单位档案保管柜,手动删除超过约定存储期限的人脸信息,留存删除操作日志的纸质打印件。
发现人脸信息存在泄露或遗失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有被采集人发送书面风险告知函,同时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留存告知函的送达回执和网信部门的签收记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