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定位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核心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文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保护的法益,是夫妻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自由,以及基于书面约定产生的信赖利益。只要是真实意思,本来就应当得到尊重。对吧?
效力认定的核心分歧点
我经手过两个几乎同时收案的案子,结果完全不一样。第一个案子,夫妻双方婚后攒钱买了一套房,因为女方一直承担主要的家庭开销,男方也同意把房子约定给女方个人所有,签了书面协议,没有对外负债,后来男方感情变了要离婚,主张协议无效,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房子归女方。
第二个案子,男方做生意欠了供应商几十万,为了躲债,赶紧和老婆签了婚内财产协议,把所有房产存款都归老婆,自己净身出户,后来供应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这份协议中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法院支持了。
两个案子,核心差在哪?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就这一个变量,天差地别。说实话,很多人抱着侥幸签协议,以为躲得过债务,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意思吗?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效力认定规律
2020—2022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白皮书》中公开了这一类案件的统计数据。该区间内北京三级法院共审结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一审案件1247件,其中认定协议整体有效的案件占比72.3%。
剩下近三成被认定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的案件中,有超过九成的案件,无效原因都指向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很少有法院会仅因为协议是婚前签的或者约定不平等就认定无效。毕竟,人家自己的财产,爱怎么分怎么分,法律不插手太多。

签约前,双方各自手写一段“本人已完整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所有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手写签字后和协议原件装订在一起,放在自己能找到的安全位置留存。
履行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股权这类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要在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对应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拿到变更受理回执后,复印一份和协议放在一起,原件自己收好。
要是已经出现对方不履行协议的苗头,比如对方明确说不会过户,要在拿到对方明确拒绝履行的沟通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证处对原协议、沟通记录做证据保全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和原件放在一起留存。
不过话说回来,签这种协议本来就是为了定分止争,别抱着歪心思去签,大部分都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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