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刑事辩护,到底说的是什么
很多人对刑事辩护的印象,还停留在“我没罪”“人不是我杀的”这个层面。这种盯着“有没有罪、犯了什么罪”的辩护,叫实体辩护。 程序性刑事辩护刚好反过来。它不跟你争这件事本身对不对,它挑的是办案过程的错。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你要定我的罪,那你得按规矩来。如果你破坏了规矩,那你拿到的所有证据都不能算数,这个案子就得重新来,甚至直接撤掉。 说实话,这个规则不是我们瞎编的,它写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里。法律明确说了,用刑讯逼供这种非法方法拿到的口供,用非法搜查、扣押拿到的证据,要是不符合程序,又没法改正,也说不清楚,那就必须排除,不能拿来给人定罪。这就是程序性刑事辩护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当然它也有边界,不是说只要有一点错都要推翻。比如笔录里多打了一个标点,或者写错了一个日期,改过来盖个章就没问题,这是小瑕疵,算不上程序违法。只有那些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错,比如超长时间不让休息的讯问、刑讯逼供、该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回避、搜家没有合法的搜查证、该给当事人请律师不给请,这些才是够得上处理的程序违法。
两个常见误区,今天给你掰扯清楚
第一个误区:程序性刑事辩护就是帮坏人脱罪,钻法律的空子。 每次听到这个说法我都挺无奈。你仔细想想,程序性辩护保护的从来不是只有犯罪的人,它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要是警察可以随便闯你家搜东西,可以连续审你三天三夜不让睡觉,那万一哪天你被错抓了,你靠什么保护自己? 法律的逻辑从来都是,哪怕要追究犯罪,也得按规矩来。破了规矩的证据不能用,本质上是盯着公权力,不让它乱伸手,最终受益的是所有守法的人。对吧? 第二个误区:程序性辩护都是走形式,法院根本不会认。 不过话说回来,有这个想法也不奇怪,放在十年前确实不多见,但现在不一样了。我去年办的一个帮信罪的案子,当事人流水两百多万,本来按实体会很麻烦,但是我们发现警察做认罪笔录的时候,全程只有一个侦查人员在场,完全不符合“必须两个人讯问”的规定,提了非法证据排除之后,法院直接把这份认罪笔录排除了,最后证据不足,检察院主动撤诉了。 真不是没用,是太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辩护方式。
碰到事,普通人按这三步走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