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合法协商式辩护的法律画像

很多人觉得辩护只是刑事诉讼的词,民商事里只有答辩。其实不然,协商式辩护早已写进明文规则里。它归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原文表述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它保护的法益,是当事人的协商处分权与信赖利益——毕竟你总不能不让人坐下来谈,谈的时候总不能说什么都要留个心眼怕被对方拿去当证据吧?这里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性很明显:规则只保护为了协商作出的让步,不保护无目的的自认,更不保护借协商搞虚假陈述的行为。

说实话,很多做了十几年实务的律师,都未必能把这个边界掰扯清楚。更别说普通人了!

民商事诉讼协商式辩护流程示意图
民商事诉讼协商式辩护流程示意图

两种协商抗辩的裁判结果对比

我经手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房屋租赁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租客提前退租,房东起诉要三个月租金当违约金。诉前调解阶段,租客说,我确实提前走了不对,我愿意多给一个月租金,你退我剩下的押金就行,咱们各让一步。后来调解不成开庭,房东拿出这段聊天记录说,他自己都承认错了,应该按合同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房东,只判了租客付一个月租金。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提前退租,同样是诉前协商,租客跟房东说,我确实违约了,我认,就是现在手头紧,能不能缓两个月再给你。房东拿这段话当证据,法院直接采信,判租客付全额三个月的违约金。

差在哪?核心就是那一个变量:是否以促成协商解决为核心目的作出妥协性认可。第一个案子里,租客的认可是附条件的让步——我让一步,你也要让一步,目的是和解。第二个案子里,租客没有附加任何妥协条件,直接认可了对方的全部主张,本质就是自认,当然要承担责任。

2022—2024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事审判程序问题审判白皮书》里有明确统计,所有向法院申请排除协商过程中自认效力的案件,符合上述核心条件的,91.7%都得到了法院支持;不符合条件的,100%被法院驳回。这个数据够说明问题了吧?

2022-2024北京商事审判白皮书统计图表
2022-2024北京商事审判白皮书统计图表

落地可操作的风险防控步骤

落地可操作的风险防控步骤
落地可操作的风险防控步骤

发生纠纷要协商,别慌,按步骤来就行。

进入协商前,不管是面对面还是线上聊,先做这个动作:文字沟通就在开头打一行字「本次沟通仅为和解协商目的,所有表态不构成自认」,面对面聊就在开口说正事之前说一遍这句话,然后把文字截图或者录音,存入云盘专属的「协商沟通存证」文件夹,保留到纠纷终结后六个月再删。

协商过程中,如果你要做出让步,别忘了在表态结束之后补一句「我的这个表态只是为了促成和解的让步,不代表我认可你方全部主张」,文字沟通就直接打出来存着,口头沟通就录好音,备份到你常用的两个不同存储设备里,别只存在一个手机里。

要是已经闹到法院,对方拿出你协商过程的发言当对你不利的证据,你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打印好你的存证材料,写一份书面异议交给承办法官书记员,明确提出这份材料是协商过程中的妥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m.shanghailihunlvshi.com/susonglihun/1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