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属性与规则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归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畴,核心规则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对应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则保护的法益很明确,一是所有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二是公共道路交通的通行秩序。和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对等不同,这里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危险工具,哪怕你完全无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核心就是生命权优先于通行权。
同场景不同结果的核心分界
举两个一模一样场景的例子。都是早高峰路口,行人闯红灯从护栏缺口横穿马路。 第一个案子,司机绿灯起步,车速不到30,刚过线就窜出来人,根本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了。最后定行人全责,司机只担10%的无责赔偿。 第二个案子,同样的场景,司机看到有人已经跑到路中间了,不仅不减速,反而踩油门抢行,想抢在行人过去之前通过,结果把行人撞成重伤。最后定司机主责,行人次责,赔偿比例占到七成。 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区分只有一个: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了法律要求的高度注意义务。 第一个案子里,司机已经做了能做的一切,没有违反任何规则,当然不用多担责任。第二个案子里,司机明明有充足的反应时间和制动空间,只要踩一脚刹车就能躲开,偏偏抱着”我绿灯我有理”的心态抢行,等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然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近年裁判的数据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