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什么是民商事领域的协商式辩护

什么是民商事领域的协商式辩护
什么是民商事领域的协商式辩护

很多人以为辩护只存在刑事案件里,不对。民商事纠纷的庭审中,抗辩思路千差万别,协商式辩护就是其中一种。

它归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畴,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条文核心表述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民商事交易中的信赖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

说实话,原被告之间的信息本来就是不对称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手握主动权,抗辩一方如果只会硬杠,很容易把小纠纷拖成大损失。协商式辩护就是给抗辩方留了缓冲空间——既要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又不能把自己的退路堵死。

合法和高风险操作的核心区分

我举两个脱敏的真实案例,对比一下就清楚了。

第一个案子,房屋租赁纠纷,租客提前退租,房东起诉要扣全部押金外加三个月房租的违约金。租客这边的律师组织协商,开口就说,我们愿意承担一个月房租作为赔偿,这是我们为了协商解决作出的让步,不代表我们认可房东说的全部损失,这个让步只在本次协商有效,谈崩了不算数。最后果然没谈成,开庭的时候房东拿出协商记录说租客已经认了,法院驳回了房东的主张,最后只判租客赔一个月押金。

第二个案子,一模一样的提前退租,租客自己跟房东谈,说我确实不对,我可以给你补一个月房租,你把剩下的退给我就行。谈崩之后开庭,房东拿出聊天记录,法院直接认定租客自认了违约造成的损失,判租客补了两个月房租。

二者差在哪?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将协商让步固定为“附条件不自认”。就差一句话,结果天差地别。

实话实说,很多人觉得我只是在谈条件,没必要说这么明白,结果把自己坑进去。太可惜了。

民商事协商辩护附条件不自认条款示例
民商事协商辩护附条件不自认条款示例

裁判规律和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我查过公开的统计数据,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收录的112件涉及协商式辩护的民商事案件里,明确做了附条件不自认标注的案件,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是87.2%,未做任何标注的,采纳比例只有21.4%。这个数据够说明问题了吧。

2022-2024民商事协商式辩护采纳率统计图
2022-2024民商事协商式辩护采纳率统计图

磋商签约前,要在所有意向性磋商文件的末页,加一句独立条款:“本文件所有让步表述均为协商目的,不构成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效力独立于最终合同”,要求对方所有参与协商的主体签字盖章,原件存入公司档案柜或者个人文件袋留存。

履行过程中突发争议,第一次口头协商时,开口就要先说明“本次沟通所有让步都是为了促成和解,不构成自认,不能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同时全程录音,录音文件上传加密个人云盘,文件名标注清楚协商时间和争议主题。

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收到原告提交的协商证据三个工作日内,整理出所有能证明你提出过附条件不自认的材料,标注好对应位置,提交书面说明给承办法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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