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协商式辩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很多人对这个词陌生,其实它就是民商事诉讼里,辩护人在处分原则框架下,通过和对方协商梳理无争议事实,进而提出更贴合纠纷实际的辩护主张。它归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诉讼参与人的信赖利益,还有当事人的合法处分权。说实话,因为辩护人掌握更多诉讼信息,权利和信息本身就是不对称的,所以它从一开始就给辩护人划了底线——不能利用协商的身份,获取不该拿的诉讼利益。

民商事诉讼协商式辩护原则框架图
民商事诉讼协商式辩护原则框架图

两种操作模式的判决结果对比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房屋租赁纠纷,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房东起诉租客欠租,租客律师提前和房东代理人沟通,梳理清楚租客确实欠了四个月房租,只有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有争议,律师把双方确认一致的欠租金额、租赁关系存续时间整理成协商纪要,作为辩护意见提交给法院,最终法院不仅认可了无争议事实,还同意了租客提出的分期支付方案。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欠租,租客律师把协商过程中房东说的”只要你尽快腾房,我可以让步减免一个月租金”这句话截图,直接作为房东自认同意减租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减免。最终这个请求被完全驳回。

两者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是是否以不损害对方协商信赖为前提。前者是把协商出来的共识整理提交,加快审理节奏;后者是把对方的协商让步拿来做诉讼武器,破坏了协商的基本信任,当然不会被认可。

民商事诉讼协商让步证据效力对比表
民商事诉讼协商让步证据效力对比表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根据2022—2024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审判白皮书》,抽样统计的1168份涉及协商式辩护的生效判决中,恪守边界的代理主张,获得法院部分或全部认可的比例达到76.9%;而突破边界,将协商过程中的让步作为自认证据提交的主张,支持率仅为10.7%。

这个数据很能说明问题。法院其实非常欢迎真正的协商式辩护,毕竟把无争议事实提前梳理清楚,能省大量的司法审理时间,对双方都好。但法院绝对不会鼓励利用协商规则钻空子的行为。协商式辩护的核心本质,是在诉讼处分原则框架下,通过合意降低争议成本,而非利用协商获取不当诉讼利益。

正式提交起诉状前10天,向对方发送纸质协商意向函,明确本次协商仅梳理无争议事实,不视为对核心主张的让步,留存快递签收底单与意向函复印件,存入案卷档案。

协商过程中,每达成一项共识,24小时内整理成文字内容发给对方对接人,要求对方确认,留存原始的聊天沟通记录,不得删减修改内容。

进入审理阶段后,所有提交给法院的协商相关材料,仅能附上双方签字或共同确认的协商成果,不得私自将协商过程中的录音、聊天截图作为证据提交。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Inspector_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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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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