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很多人听到协商,第一反应就是“各让一步息事宁人”,真的是这样吗?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里,协商早就不是单纯的和稀泥,它已经变成了一套结构化的辩护策略。

协商式辩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协商式辩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协商式辩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协商式辩护本质归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框架下的争议解决策略,直接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它保护的不是单纯的财产利益,而是民商事主体的程序选择权与信赖利益。说实话,它和普通的私下协商最大的不同,就是从一开始就带着辩护目的,不是为了妥协而妥协,是为了固定事实、降低诉讼成本、争取最优结果而展开的主动沟通。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很明显,主动提出协商的一方,天然掌握了证据收集的主动权,被动应付的一方,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做出自认,最后陷入被动。

同场景不同判决的核心区分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几乎完全一致的加盟合同纠纷,都主张总部隐瞒了选址的硬性要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第一个加盟商,主动约总部协商,见面第一句就明确“今天我过来沟通解决问题,所有谈话内容我都录音了,后续如果走法律程序会作为证据提交”,整个协商过程,总部区域经理亲口承认了选址要求确实没有写在加盟合同里,也没有提前告知。另一个加盟商,偷偷录音,见面的时候说“我就是过来问问,不会把事情闹大的”,诱使经理说出了实话,最后起诉的时候拿出这份录音。 两个案子的结果完全不同,第一个的录音被法院采纳,最终支持了加盟商的退加盟费请求,第二个的偷录录音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直接排除,加盟商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 是否以明示方式告知对方协商沟通兼具证据固定性质。不带隐瞒的协商,才符合合法辩护的要求,暗戳戳的偷录,一不小心就踩了证据合法性的红线。
民商事协商沟通证据留存清单示例
民商事协商沟通证据留存清单示例

实证数据里的隐藏趋势

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审判白皮书》,统计的2020—2022年度全省审结的一万一千多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采用协商式辩护策略的案件,最终调撤率达到61.8%,比全程不协商直接硬刚的案件高出33.9个百分点。更有意思的是,进入判决程序的案件里,采用合法协商式辩护的一方,诉求支持率比不采用的高出27个百分点。 不过话说回来,这里头92%的胜诉案件,都满足了刚才说的明示告知证据留存的要求,只有不到8%的未明示案件最终被法院采纳了协商中的自认。说实话,我看到这个数据的时候也挺惊讶,原来差这么一个小小的动作,结果天差地别。
2020-2022民商事协商式辩护诉求支持率统计图
2020-2022民商事协商式辩护诉求支持率统计图
启动协商之前,你得做这么一件事。在发出协商邀请的3个工作日内,把己方的核心诉求、依据的事实整理成带页码的PDF文件,通过开通已读回执功能的企业邮箱发送给对方对接人,发送后将发送界面截图和PDF原件存入自己个人的加密云盘文件夹,不要存在公司公共硬盘里。 协商进行中,每次面对面或者线上语音沟通结束后的24小时内,整理好本次沟通的纪要,把双方都确认一致的事实逐条列清,通过对方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同时在短信末尾标注“请你方在3日内核对确认,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本纪要内容”,留存好短信发送的完整截图。 协商走到破裂这一步,不要拖着,在你确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所有协商过程产生的沟通记录、录音、纪要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每一份标注好证明内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交换窗口,不要等到开庭才拿出来。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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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协商式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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