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法律上的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
很多人觉得,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家给消费者的福利,商家想给就给,不想给就可以不给。 错。这根本不是商家施舍的福利,是法律明确给消费者的“后悔权”。 说白话,就是你通过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这种没办法当场摸到看到实物的方式买东西,哪怕你挑不出商品任何质量问题,就是单纯买回来觉得不喜欢、不合适、不想留了,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七天之内你说退,商家就必须给你退,没有商量的余地。 当然,这个权利也不是无边界的,法律明确说了四类商品本来就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第一类是你量身定制的商品,比如刻了名字的纪念首饰、按照你家尺寸做的整体衣柜,这种商品做出来只有你能要,别人买不了,法律也不会支持你无理由退。 第二类是鲜活易腐的商品,比如活的海鲜、现摘的水果,放个三五天坏了,你说要退,换谁做商家都没办法收。 第三类是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这类数字化商品,你拆了激活了,人家根本没法二次销售,当然不能退。 第四类是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此之外,像贴身内衣、定制开刃的刀具这类商品,商家提前标注了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也是合理合法的。
绝大多数人都踩过的两个常见误区
我做了十年普法,碰到最多的就是两个误区,今天一次说清。 第一个误区:打折促销商品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多少商家挂着“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牌子,就堵得消费者没话说。其实这个标注本身就是无效的。只要你买的不是刚才说的那四类不适用商品,哪怕你是一块钱秒杀的,照样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商家不能拿打折当借口拒绝你。 第二个误区:拆了包装就不能退。 这话我听得太多了。“你都拆开包装了,我们怎么卖给别人?”你买东西不拆包装,怎么知道东西合不合适?对不对?只要你拆包装是为了查验商品,没有弄脏、弄坏商品,吊牌配件都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拿拆封当理由不给退,就是违法的。 之前有个读者找我吐槽,买了个电动牙刷,拆了盒子试了下震感觉得不舒服,商家说拆了不给退,最后投诉到监管,还是退了。本来就是该退的,凭什么不给退啊。
遇上商家拒退,三步低成本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