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上周帮一个做电商的朋友捋管辖权异议的材料,他拍着桌子骂,说平台藏在用户协议第17页的仲裁条款,现在把他的案子从南京法院踢到了上海仲裁委,光立案的交通成本都快赶上他的索赔额了。

太坑了。

很多人对仲裁协议的认知走极端,要么觉得这就是个没用的摆设,随便签无所谓;要么觉得只要是格式条款里的仲裁约定,全是无效的,闹到法院就一定能赢。

全是错的。

别被网上的“仲裁条款全无效”鸡汤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需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核心内容。立法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毕竟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法院的两审终审救济,一裁终局的规则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只要协议有效,法院直接丧失管辖权,当事人哪怕觉得仲裁结果不公,也只能在法定的极小范围内申请撤销,没有常规的上诉渠道。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人栽在这上面。有人随便在加盟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发生纠纷才发现要去千里之外的仲裁委;有人注册APP的时候随手点了同意,后来要维权才发现连本地法院的门都进不去。

很多人觉得只要是平台给的格式条款里藏了仲裁条款,就一定是无效的,真不是。

网络交易用户协议弹窗提示示意图
网络交易用户协议弹窗提示示意图

去年我碰过一个案子,某外卖平台的用户注册流程里,专门弹出了一个单独的窗口,上面写着”重要提示:您与平台的所有争议将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请仔细阅读”,下面有两个按钮,”同意并继续”和”不同意退出”,用户当时点了同意,后来发生纠纷,用户说自己没仔细看,法院直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用户必须去杭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来回的时间成本、路费成本全得自己担。

同样是写了仲裁条款,为啥有的认有的不认?

说白了,法院认不认仲裁协议,从来不是看你写没写这几个字,而是看背后的两个核心要件。

仲裁条款效力认定裁判思路流程图
仲裁条款效力认定裁判思路流程图

先看两组对比:第一组,同样是格式条款里的仲裁约定,A是平台单独弹窗提示仲裁条款,用户必须手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仲裁条款”才能继续注册流程,这种约定百分百有效;B是平台把仲裁条款埋在几十页的用户协议最末尾,字体比正文小两号,没有任何单独提示,用户只要点”同意全部协议”就能注册,这种约定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组,同样是双方自行协商拟定的仲裁条款,C是合同里明确写着”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南京市建邺区的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约定没有任何歧义,哪怕后来一方反悔说自己没看,法院也会认;D是合同里只写了”争议由当地仲裁机构解决”,没说清楚”当地”是哪个地方,也没写明仲裁委的全称,这种约定哪怕双方当时都在同一个城市,也会因为约定不明被认定无效。

这里的核心区分变量是:仲裁条款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且选定的仲裁机构唯一、明确、可直接识别。

我之前整理过2021-202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网络交易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异议案件,一共1247份有效裁判文书,其中61.8%的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无效事由里76.2%是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20.3%是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剩下3.5%是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仲裁的受理范围,比如把劳动关系、继承纠纷这类不能仲裁的事项写进去,自然无效。2022年有个典型的判例,某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协议里,仲裁条款混在19页的免责条款堆里,字体是10号灰色字,用户注册时仅需点击”同意全部协议”按钮,没有单独的仲裁条款勾选框,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提示强度不足以让普通用户注意到仲裁条款的存在,直接驳回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普通人遇到这类坑怎么兜底?

不过话说回来,真遇到这类事,别上来就硬刚,按步骤留好证据就行。

签任何带格式条款的合同前3天,把涉及仲裁的条款单独导出成PDF,用微信发给相对方,要求对方回复”已阅读并同意该条款”,聊天记录和PDF文件同步备份到云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里。要是你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这么做能避免后来被说没提示;要是你是相对方,看到这类条款直接不同意,或者要求改成本地的仲裁机构,别随便点头。

如果是当场签纸质合同,拿荧光笔把仲裁条款整段涂成黄色,让相对方在条款旁边空白处手写自己的名字缩写,不要只在合同最后一页签全名。别觉得麻烦,真到了打官司的时候,这个手写的缩写就是你尽到提示义务的最好证据。

发生争议后3天内,翻出手里的仲裁协议文本,对照对应仲裁委官网的受理指南逐字核对,要是发现仲裁机构约定有歧义,当天就用EMS给对方寄补正函,写清楚你认可的仲裁机构全称,快递底单和函件扫描件留好,哪怕对方拒收,也能作为你主张补正的证据。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Inspector_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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