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紧急避险适用条件,普通人遇事不用瞎担责

上周接了一个读者咨询,说自己下雨天骑电动车下班,巷子里突然窜出来一条没拴绳的金毛,他猛捏车拐方向,直接撞倒了路边摆菜摊的阿婆,阿婆骨折花了几万块。他找到我问,我是为了躲狗才撞的人,算不算紧急避险?这钱我要不要赔?

这事真不是个例。生活里谁没遇上过这种事儿:为了躲一个突然来的危险,不小心伤到无辜的人。搞懂紧急避险适用条件,直接关系到你要不要赔钱、要不要担刑事责任,真不是只有法律人才用得上的冷知识。

法律上的紧急避险适用条件,说透了就是这五条

很多人一听到法律名词就头大,我给你翻译成大白话,一条一条说,你看完就懂。

第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是你臆想出来的,也不是已经过去还没发生的。你看见路人揣着兜走路,你觉得人家要掏刀砍你,你先下手把人推倒摔伤,这不叫紧急避险,危险是你自己瞎想的,不算。

第二,你保护的必须是合法权益。你自己偷了东西被失主追,你为了跑撞翻路边的摊位,你说你这是紧急避险?法律可不认,你保护的是你偷来的赃物,本来就不合法,靠边站。

第三,真的是不得已,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了。你开着车在山路上转弯,对面一台车直接越线冲过来,你除了打方向往路边的浅沟开,根本没有别的刹车避让空间,这种情况才称得上不得已。要是你明明能踩刹车停下,非要打方向撞路边的行人,那肯定不算。

第四,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说白了就是,你保护的权益,得比你损害的权益大,不能本末倒置。你为了保护自己身上的一千块现金,就把别人推开让车撞,那肯定超出限度了,生命可比一千块重多了。

第五,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用紧急避险免责。这个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边界,后面我还会说。

民法典紧急避险适用条件通俗说明图
民法典紧急避险适用条件通俗说明图

普通人对紧急避险最常见的两个误区,今天给你纠偏

普通人对紧急避险最常见的两个误区,今天给你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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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接过太多咨询,都是栽在这两个误区里的。

第一个误区:只要我是为了躲危险,出事了就全不用我担责。

不对啊。法律写得明明白白,要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该有的损害,你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开头那个躲狗的例子,读者猛打方向撞倒阿婆致骨折,其实没超限度,要是不躲,他自己大概率会被大狗扑咬,连人带车摔出去,说不定伤得更重,这种情况避险没问题,责任其实由狗主人承担。但反过来,要是他为了躲狗,直接把路边站着的阿婆推到机动车道上让车撞,那就是明显超过限度了,他必须要担责。

第二个误区:紧急避险是万能挡箭牌,谁出事都能用。

刚才说了,本身就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用。啥意思?消防员救火,不能说火太大了我怕烧到我,我撒腿就跑,把整栋楼留给大火烧,完了说我这是紧急避险?不行啊,你的工作就是要直面火灾,你不能把危险转嫁给业主。再比如警察抓歹徒,不能说歹徒拿刀冲过来,我躲到路人背后,让路人挡刀,完了说紧急避险?你干的就是这份活,你本来就要冲在前面,这个规则不能破。对吧?

真遇上这种事,普通人按这三步应对就错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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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说虚的,给你三个实实在在的步骤,都是低成本能做到的。

第一,先留在现场,固定好全部证据。把危险来源拍得清清楚楚,没拴绳的狗、突然倒下来的广告牌、闯红灯闯出来的电动车,都拍好照片视频。有目击者在场的,客气点问个联系方式,别一句不说就跑,你一跑,本来有理也变成没理了。

第二,如实说明情况,别乱自认全责。很多人一撞了人就慌,张嘴就说都是我的错,回头再想说是紧急避险,法官都很难采信。你就实话实说:我刚才是为了躲开XX才撞到你的,真不是故意的。话说明白就好。

第三,责任扯不清的,找中立第三方梳理,别硬扛也别胡搅蛮缠。可以先找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很多地方调解是不收费的,也可以找社区的法律顾问问问清楚,真的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再找专业律师介入就好。

不过话说回来,紧急避险离咱们普通人真的不远,大到开车避让逆行的电动车,小到躲开掉下来的广告牌碰坏别人的水果摊,搞清楚适用条件,才不会稀里糊涂担了不该担的责任,也不会拿着这个当借口,做损害别人的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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