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收集规则的法律精准画像

人脸信息属于典型的敏感个人信息,归《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畴,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人格尊严。信息收集方和信息主体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用户几乎没有议价空间,所有规则都是收集方制定的,法律因此给收集方套上了更紧的枷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没有任何例外空间。说实话,很多商家都觉得不就是录个脸吗,至于这么较真?真至于。
合法与违法情景的核心差异
同样是装人脸识别门禁,小区甲和小区乙的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小区甲的物业,在单元门装人脸门禁前,贴了半个月的公告,挨家挨户送了单独的知情同意书,明确写了只用来门禁识别,人脸数据只存在本地门禁服务器,不会上传云端,业主不用人脸也可以刷门禁卡进出,最后有7成业主签了同意,留了纸质档案。法院最终认定,收集行为合法。
小区乙的物业,没打招呼直接换了人脸门禁,说以后只能刷脸进,不同意也不给你刷卡选项,也没拿什么同意书给业主签。最后业主起诉,法院判物业侵权,要求立即拆除设备,赔了业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者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获得针对人脸收集的单独明示同意。差了这一步,性质完全变了。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4年度涉个人信息侵权案例统计,在全部147件涉人脸信息收集的生效判决中,收集方败诉的案件占比超过68%,其中92%的败诉案件,原因都是未取得被收集人的单独同意,或是超范围收集使用人脸信息。
有意思的是,哪怕都取得了同意,法院也会审查同意是不是真的自愿。那种把同意选项默认勾选,藏在一堆用户协议里让你找不到的,本质上还是不算合法同意。

可落地的三层风控动作

如果你的企业需要收集人脸信息,照着这三步做,能躲开绝大多数坑。
在确定收集方案前,单独打印一份人脸信息收集同意文件,用不小于五号的加粗字体标注收集用途、存储地点、保存期限,让被收集人手动签字,线上场景设置单独的同意勾选框,不与其他服务协议绑定,操作日志加密存储至少三年。
在收集后使用过程中,每满12个月,向所有被收集人发送一次短信或站内信,询问是否继续同意收集使用,把对方的回复记录截图打印,存入专门档案袋留存。
发现人脸信息出现泄露或丢失风险后,24小时内用EMS给每一位被收集人邮寄书面告知函,同时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留存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