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界定

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归属于民商法体系,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保证合同章节,核心调整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保护的是债权人的交易信赖利益与保证人的预期合理利益。本身就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绝大多数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都不收取对价,却要背负全额清偿的义务,立法者对这一点的偏向其实写得明明白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整个规则的核心起点。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款原文截图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款原文截图

两种情景下的裁判结果对比

我去年接触到两个几乎同情节的案子,结果完全不一样。第一个案子里,债权人要求担保人签字时,合同上清清楚楚写了“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本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也签了字。后来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直接起诉担保人,法院判担保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另一个案子,担保人只在欠条落款旁边写了“我担保这笔钱能还”,签了名。债权人起诉的时候同样要求担保人直接还钱,法院却驳回了对担保人的直接诉请,说这个属于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债权人得先起诉债务人,执行完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才能找担保人。

差几个字,结果天差地别。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明确作出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没写清楚,法律就默认保护保证人,给你先诉抗辩权。写清楚了,那就按双方约定来,没什么好说的。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对比表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对比表

从近年裁判数据看普遍误区

从近年裁判数据看普遍误区
从近年裁判数据看普遍误区

2022—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过一份《保证合同纠纷司法裁判数据分析报告》,里面统计公开的一万两千七百多份一审判决里,有超过38%的案件存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问题。其中91.7%的案件,法院都按照一般保证认定了担保责任。

说实话,大部分普通人对担保的认知还停留在“签了字就要还钱”。要么是债权人稀里糊涂没写清楚,错过直接追偿的机会,耽误大半年时间;要么是担保人抹不开朋友面子,稀里糊涂签了连带,最后自己房子被拍卖,说出去都是泪。

不过话说回来,立法这么改,本来就是倒逼大家签合同的时候走心,别稀里糊涂乱签字,也别稀里糊涂放过明确权利的机会。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要点

事前签约阶段:
签约当日,当面要求所有担保人在保证责任条款下方,手写抄录“本人明确知晓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签字并捺右手拇指印,拍摄包含担保人、合同全文的签约现场视频,存入个人加密移动硬盘留存。

事中履行阶段:
债务履行每满一年,向主债务人发送书面的债务余额确认函,同时抄送所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签字确认后寄回,将确认函原件放入专门的担保业务档案盒,锁入办公文件柜留存。

事后纠纷萌芽阶段:
一旦主债务人出现首次逾期,15日内携带全部担保材料,到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债务逾期催告的公证送达,领取公证书原件后存入担保档案,避免后续丧失主张权利的程序机会。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m.shanghailihunlvshi.com/susonglihun/1386.html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