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内的续签条件界定
劳动合同续签条件的规制,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核心规则见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项规则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劳动者对持续用工的信赖利益。劳动关系本身就存在天然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用人单位掌握排班、薪酬、岗位分配的主动权,立法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你得证明自己提了符合要求的续签条件,不然就得掏钱。 说实话,很多做了十几年的HR都没搞懂这里面的弯弯绕。就这一个细节,每年把多少企业坑得掏冤枉钱。
司法裁判中的核心区分标准
拿两个类似案例说,结果差得很远。 第一个,深圳某电子厂,和老员工的三年合同到期前,HR提前20天就把盖了公章的续签通知书送到员工工位,通知书上清清楚楚写着,岗位还是原岗位,月薪比原合同涨了五百,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不变,员工签了收条,之后一直没找HR签新合同,到期后员工说工厂不续签要补偿,法院判不用给。 第二个,佛山某加工厂,同样是三年合同到期,老板和员工吃饭的时候随口说了一句”好好干,继续留下来”,没说薪资,没留记录,到期之后员工说老板从没提过续签,要补偿,法院判工厂付了快十四万的经济补偿。 两者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只看一个变量:是否向劳动者送达了明确的续签要约且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少了任何一环,单位都得埋单。 2022—2024年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显示,该省三级法院受理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争议中,81.7%的用人单位败诉原因,都是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续签要约。
可落地的三级风控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