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收集规范——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人脸信息收集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收集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收集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属于典型的敏感生物识别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核心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信息自决权。说实话,收集方和被收集方的信息差大到离谱。你把脸交出去,根本不知道对方会存多久、会不会流向第三方,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这不是可供灵活操作的指引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

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区分

我见过两个几乎同场景的判决,结果天差地别。某企业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录入人脸才能进入办公区打考勤,只在全员微信群发了一则通知,说不录入就无法上班,把同意条款混在了员工手册末尾。后来有员工不同意收集,起诉到法院。

另一家同区域的制造企业,招工时给每个新员工单独递了一张《人脸考勤信息收集同意书》,写清楚只用于上下班考勤识别,员工离职后15个工作日内删除全部面部数据,员工签字确认后才录入系统。后来同样有员工起诉侵权,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法院认定企业侵权,判决删除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个案子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诉请。两个案子场景几乎一致,核心区别就一个——是否取得被收集人的单独同意。混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里的概括同意,法律不认。不能拿同意其他条款来裹挟对方同意收集人脸,这是红线。

企业办公区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图
企业办公区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图

近四年司法数据的实证观察

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2021—2024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统计,四年间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关系领域人脸信息侵权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高达82%。其中超过九成的败诉案件,原因要么是没有取得单独同意,要么就是收集人脸信息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围。

说白了,明明刷工牌就能搞定门禁考勤,非要全员录脸存数据,美其名曰数字化升级,本质就是过度收集,法律当然不支持。说实话,这个败诉率真的打了很多觉得“无所谓”的企业的脸。很多老板觉得我又不卖信息,自己用怎么会违法?法律管的就是你获取信息的程序对不对,程序错了,哪怕你没用来干坏事,也是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收集条款标注图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收集条款标注图

可落地的风控操作

可落地的风控操作
可落地的风控操作

准备做人脸信息收集的,先给每一位需要录入的被收集人单独打印一页同意文件,明确写清收集用途、存储期限、删除条件,由对方亲笔签字后,原件存入单位纸质档案柜,留存期限不短于被收集人离职后五年。

日常运营中,每季度末由负责信息管理的岗位导出全部人脸信息存储清单,逐一核对使用场景,对已经离职或者超出使用期限的人脸信息,做不可逆删除操作,删除过程全程录屏,视频文件存入单位加密云盘存档。

收到被收集人提出删除人脸信息的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删除操作,把删除完成的系统界面截图发送给对方留痕,截图存入对应业务档案长期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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