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基于2020-2023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法律框架下的精准界定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归属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具体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七章,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规则保护的核心法益是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客观上医患双方存在天然的权利与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掌握全部诊疗记录与专业判断,患者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立法本身也偏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文释义图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文释义图

同损不同判的核心原因

之前整理案例的时候见过两个几乎一致的术后并发症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患者确诊胆结石需要切除胆囊,主治医生术前花了四十多分钟,把手术可能出现的胆管损伤、术后胆漏、保守治疗的风险都讲得明明白白,患者本人签了知情同意书,术后出现胆管损伤,法院认定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胆囊切除,术前只让患者匆匆签了字,全程没讲过胆管损伤的风险,甚至连替代治疗方案都没提,术后同样出现胆管损伤,法院判医院承担七成赔偿。

核心差异在哪?就是是否履行了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说实话,很多医疗机构到现在都觉得,只要签了字就算完成告知了。根本不是这么回事。签字只是凭证,得真的把该说的说明白。对吧?

正规医疗知情同意书示例图
正规医疗知情同意书示例图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认定规律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认定规律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认定规律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3年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数据,在全部生效判决中,约61.7%的案件因患者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法院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剩下近38%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案件里,七成以上的过错认定都指向两个方向: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

这其实也能看出来,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核心始终围绕“过错”二字,没有过错,哪怕治疗结果不如预期,医疗机构也不用担责。不过话说回来,真要是违反诊疗规范,躲也躲不掉。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针对术前准备环节,管床医师要在手术前12小时,和患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近亲属当面沟通全部风险与替代方案,沟通内容全程录音,录音文件和知情同意书一并存入病历档案。

针对术中突发的预案外病情变化,管床医师要立即手写病情变化记录,1小时内请上级医师会诊,会诊意见签字后立即归入病历,不能事后补签改签。

针对刚萌芽的纠纷,医疗机构要在接到患者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医务科牵头,和患者共同封存原始纸质病历和对应的电子诊疗数据,封存袋由双方签字后存入专用保密档案柜,严禁单方拆封。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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